
网售商品与实际不符、产品宣传不明示细节,进入网购时代,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网购产品较真,职业打假人也陆续转战网络。近日,记者获悉两起本地职业打假人向网售商品宣战的典型案例,律师表示,打假转战网络可促进环境净化,但要警惕出现“花钱消灾”的反效果。
宣传与实物标示不同打假人诉求3倍赔偿
去年10 月,玉林打假人陈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看到一品牌牛奶,网站上广告宣称:富含人体每日必须的多种氨基酸、钙、脂肪、维生素等营养成分。陈先生分2 次下单,购买35 箱、198 组产品,共花费3585.4 元。下单后,陈先生通过网站自助下载打印发票。收到商品后,陈先生发现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内,标明的成分与网站上宣传的有部分不同,氨基酸、维生素更是没有标示出来,于是陈先生一纸诉状,将经营该网购平台的公司告上法院。买到的商品真实情况与广告宣传不符,陈先生认为对方存在故意欺诈,要求赔偿10756.2元。
庭审时,网购平台与陈先生发生争议,双方为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广告宣传与实物成分有偏差是否构成欺诈争论不休。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提交的证据中,有其在该网购平台自助下载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订单记录,可印证其购买了涉案商品,因此,法院承认双方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核心营养素和强制标示内容的规定,涉案商品已将能量及核心营养素蛋白质等标示在包装上,符合通则内的强制性规定,而氨基酸、维生素并不在强制标示内容范围内,不标示并不违反该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陈先生亦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涉案商品未含氨基酸、维生素成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陈先生3倍赔偿的诉求。
宣传不全又没依据女子获3倍赔偿
去年5 月,张女士在某品牌电动车网络旗舰店看到一款车型宣传,宣传称该车型是超轻铝合金电动车,“比普通铝合金车架轻30%、抗弯能力提升50%,抗拉力提升50%、抗疲劳时间增加1 倍。”张女士花费1889 元下单购买了一辆。收到后她认为,该电动车的数据广告宣称不全面,没有合法来源,对究竟哪种属于普通铝合金没有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该宣传没有科学依据,认为是故意欺骗消费者,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 倍赔偿。
案件开庭,被告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 条至8 条规定,被告在网络旗舰店对涉案商品的宣传,没有提供数据来源和科学依据,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法》第55 条的规定,张女士有权向对方提出3 倍赔偿。
玉州区法院支持张女士的赔偿诉求,她可向对方要求退还1889 元购车款、索取5667 元的赔偿。
利弊相依警惕出现反效果
职业打假人群体一直褒贬不断。梁军律师事务所梁承勇律师认为,在网购浪潮中,买卖关系并不像传统线下交易体验,对于经营者的投诉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夸大、虚假宣传方面,打假人转战网络,如果能自律规范打假行为,按法律规定要求索赔并无问题,毕竟客观上来说打假人能促进消费环境净化,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属于“为人民利益打假”。然而因涉及网购方面法律未完全,不排除也有“以牟利为目”的打假行为,使用手段诓骗商家,通过与商家“协商”获取金钱,这种“为私利打假”的行为没有遏制假货泛滥,易促使商家产生“花钱消灾”观念,反而会让经营者忽视法律的作用,既要防止职业打假人干扰商家正常经营,也要防止商家坑蒙消费者行为,非常考验司法智慧。对于打假人转战网络,应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期待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予以约束,对于经营者而言,则要加强诚信经营,对问题产品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原标题:盯上差异宣传本地职业打假转战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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