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发〔2013〕34号
为了整治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农贸市场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未按指定的地点投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严厉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农贸市场外街道两侧店铺超出门槛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农贸市场外占道摆卖物品的,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农贸市场外的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四)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的,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厉查处车辆乱停放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内机动车辆未在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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