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机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案情】
邓某是一名公共汽车司机,一天行车到一个十字路口,前方正好是绿灯,就跟着前面的车往前开。这时,刘某突然骑自行车闯红灯横插过来,司机紧急刹车,刘某下车不及摔倒在地,但没有受伤,而车上一位靠过道坐的老同志王某一下栽倒在地站立不起。经医院检查,王某膝盖骨折。王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
【评析】
公交公司有义务先赔付王某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刘某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自购买车票上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即负有将乘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和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或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除外。《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司机遇到情况急刹车,致使车内乘客不备受伤,虽然司机对此无过错,但损害后果与急刹车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司机是代表公交公司实施运输行为,所以公交公司对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乘坐公司的汽车,即与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他在接受运输服务时,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他送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然而,司机邓某紧急刹车导致王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过错行为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对摔伤王某有过错,应当负担王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所以,邓某所在的公交公司在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后,有权向刘某索赔向王某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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