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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在养老院摔伤了该谁负责?

2013-08-20 08:54:4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君铭

    (原标题:入住养老院 七旬老妪摔伤 就老人摔伤的责任归属及赔偿事宜,老人的儿女们与养老院闹起了矛盾)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陈君铭) “本想为老妈找个地方安享晚年,谁想到她在养老院摔伤了。”8月18日,家住玉东新区茂林镇的吴先生反映,他们兄弟姐妹几人于7月底将母亲送到市内一家民办养老院,谁知入住不到半个月,母亲在一次上厕所时摔伤了。事后,就老人摔伤的责任归属及赔偿事宜,他们与养老院闹起了矛盾。
   老人儿女: 母亲摔成骨折,养老院应担责
   吴先生说,母亲赖大妈今年74岁,去年因患高血压到医院治疗过一段时间,后来右腿走路需拄拐杖。平时,他们兄弟姐妹6人各有各的忙,无法抽空陪护老人,对市内某民办养老院进行一番了解后,几人经商量,决定将母亲送到那里。
   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7月27日,交了押金、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赞助费、一次性购物费等费用,办好相关手续后,赖大妈住进了该养老院。谁知入住不到半个月,8月9日上午7时许,他们接到母亲在养老院摔伤的电话通知。原来,当天清晨5时许老人想起床上厕所,不小心摔伤屁股。他们立即赶到养老院,将老人送到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老人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医生建议老人进行手术,儿女们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动手术会有风险,便没同意,于8月17日将母亲接回家。
   18日上午,记者来到吴先生家,赖大妈坐在床上,看上去精神不是很好。吴先生说,母亲摔伤后,不能下地走路,吃喝拉撒睡都需要他在旁边照顾。出院后,他给母亲找中药敷,做保守治疗。到底自己是如何摔伤的,赖大妈怎么也想不起来,只是不时喊痛。
   吴先生告诉记者,母亲住院期间,累计花了近6000元医疗费。给母亲办理入住养老院手续时,兄弟姐妹几人选择“介助老人”服务项目,收费800元/人·月,服务范围包括搀扶老人上厕所等,他们认为,母亲之所以摔伤,是因为没人前来搀扶,养老院监管不到位,因此养老院对此应负一定责任。事后,经交涉养老院同意退还老人的押金、赞助费、部分伙食费等,但对老人摔伤,对方坚称没有责任。
  养老院:若是院方人为原因,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18日中午,记者来到该养老院。赖大妈入住房间共有3个床位,赖大妈所睡床位是中间一个,床两边没有护栏。据同住该房的梁大妈介绍,事发当天清晨,赖大妈想起床上厕所,当时没开灯,赖大妈爬起来坐在床边,不知何故摔倒在地,她听到异常赶紧起来,并大声呼叫养老院工作人员过来。
   对老人儿女们的指责,养老院高董事长认为,这不是他们人为原因造成的,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高董事长说,老人平时自己拄拐杖走路,不愿让养老院的护工搀扶。而养老院不可能安排护工对老人实行24小时的“一对一”服务,他们在床头安装有服务呼叫器,老人只要轻轻一摁,工作人员就会前来搀扶她上厕所,但老人没有这么做,而是选择自己爬起来,结果导致摔伤。根据当初的相关服务合同规定,老人入住养老院,若出现意外,如果是养老院人为原因造成的,该赔多少他们就赔多少,反之,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律师:若与养老院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19日,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就此分析认为,老人住进养老院,养老院就对老人负有保障老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因过失造成老人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律师说,既然约定“介助老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包括搀扶老人上厕所等,那么养老院就应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老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当初的相关服务合同规定,老人入住养老院,若出现意外,如果是养老院人为原因造成的,该赔多少他们就赔多少,反之,他们没有任何责任。”院方这一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单方免责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无效的。
   陈律师说,老人的儿女们若与养老院最终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对方。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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