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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2013-08-06 10:08:45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事 例:某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对某食品作坊进行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该厂使用一名疑似童工的员工。经询问,该负责人解释说该员工是其亲戚,利用假期在厂锻炼,才工作了10多天,录用时已满16岁,但是不能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以及其他录用登记证明材料。监察人员立即与该员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开具了户籍证明,证实该员工被录用时年龄未满16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
   案件评析:《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醒: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一定要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予录用。2.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要妥善保管。
   相关问题问答:
   1.什么是童工?
   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其他教育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2.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效力,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执行,童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用工单位或个人应按劳动合同支付违法使用童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如何处罚?
   答:(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1人处50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l0000元的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的标准加1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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