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遭遇车祸后,伤者已离世数月,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等费用却迟迟追不到手,为此,被害人家属求助玉州法援中心——玉州法援相助,受害方获赔十六万)
去年初夏,一名中年女子驾驶一辆无号牌拼装侧三轮摩托车运载着废物,由人民中路往人民西路方向靠道路左侧道行驶,至人民西路入口时,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人民西路往人民中路正常行驶的一名男子发生了碰撞,造成男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几天后离开了人世。
向肇事女追不到钱,增加被告对象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认定,肇事的中年女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号牌拼装侧三轮摩托车,也没有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既然事故责任已经认定,肇事女子给受害者家属支付医疗、丧葬、被抚养人生活等相应费用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可其丈夫在支付1万多元给受害者家属之后,不知是什么原故,肇事女子再也没有给过一分钱。而失去了家庭的顶梁柱,受害者家属的生活很快陷入了困境,数月追不到钱,受害者家属只好求助玉州法援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确定受害者家属情况符合法援范围后,承办此案的法律工作者考虑到,如果将应追讨的赔偿费用作为共同债务偿还,或许对受害者家属更有利,于是决定将肇事女子丈夫和与其夫有承包合同关系的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一起列入了被告行列。
一审判决:肇事女子担责赔付16万元
庭审时,受害者家属认为,肇事女子的丈夫与城区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有废物收集处理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合同中虽没有肇事者的签名,但肇事女子与丈夫轮流工作,该承包工作的实际执行者是肇事者夫妇,而该肇事女子驾驶的拼装侧三轮摩托车用于运输承包的废物,所得收益归于家庭共同支配,因此,其夫应当对肇事女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自治组织与肇事女子丈夫签订合同,应当对肇事女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受害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肇事女子与丈夫并没有过多的说法,但该自治组织觉得此请求已超越了合理范围,自治组织与肇事者丈夫仅是合同关系,与肇事女子并无任何牵连,要求该组织对肇事女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
今年近5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肇事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夫没有关系,其夫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理,该自治组织与肇事女子丈夫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组织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上述的情况,减去肇事女子的丈夫已给部分,肇事女子还应赔偿医疗、误工、护理、死亡赔偿金给受害者家属等共1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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