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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撞路障身亡,谁之过?

2013-07-12 09:46:5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陈斌

   (原标题:醉驾摩托撞路障身亡,谁之过? 一审:摩托车手负80%责任,相关部门单位各担责10%)
   男子醉酒夜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道路一处凸起水泥路面跌倒身亡,道路管理部门等4家部门单位因此被告上了法庭。近日,玉州区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道路管理部门和某通讯公司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18359元给死者家属。
   案情回放:
   男子醉驾撞上水泥板身亡
   法院查实,2011年12月29日20时左右,李炳(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由玉柴转盘方向往玉柴桥洞方向行驶,至玉林市苗园路前394路段时,撞上道路右侧凸起的水泥板跌倒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勘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炳醉酒后驾车与道路右侧的凸起路面发生碰撞后跌倒,造成本人当场死亡,李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炳的死亡让其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虽然李炳是醉驾,但如果没有路面这块凸起的水泥板“惹事”,他就不会丢了性命。
   于是,李炳的家属找到道路管理部门“讨说法”,他们认为,李炳的死亡,是由于该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中出现了凸起物,且凸起物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李炳的家属将对方告到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炳的家属方发现这块凸起水泥板下有电缆管通过,还有一条水沟,便向法院申请追加了3个被告:两水利部门和某通讯公司,并请求被告对道路管理部门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相关部门单位各担责10%
   在庭审中,谁是这块“惹事”的凸起水泥板的主人成了争论的焦点。
   庭上,涉案的4被告都觉得挺冤枉,均称这块“惹事”的凸起水泥板不属于他们建的,认为不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部门认为,原来道路建设是符合标准的,这块凸起水泥板不是他们建的。
   案子前后开庭3次,办案法官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
   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炳作为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员,无视自己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不配戴安全帽,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造成李炳发生交通事故的凸起物为某通讯公司所有,用来保护下方的通讯电缆。但该公司未对该凸起物进行修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不仅给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了障碍,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事故现场道路属城市道路,事发路段管理方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修缮,也未通知产权人及时修缮,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道路管理部门和某通讯公司均应对死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各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因无证据证明该凸起物系水利设施,属于水利部门管辖,法院对原告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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