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安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公司拒付工伤补助 律师:受害方从第三者处获民事赔偿后,还可主张工伤保险补偿)
起因:交通事故身亡,亲属得不到工亡补助
2010 年11 月上旬,公司保安李念(化名)下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行经省道212 线8KM十840M地段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念不幸离世,其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心想儿子生前既然是公司保安,下班途中遭遇这样的意外,按理应定性为工伤,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该单位没有为李念办理工伤保险,李家逐要求该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可该公司认为李念已下班离开公司,并非在上班时间内,公司对李念所受伤害没有过错,不予补偿。
2011 年6 月上旬,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李念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其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李家认为,该公司没有为李念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赔偿李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0 多万元。而该公司却认为,李念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死亡,车主赔付了14200 元,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交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了30 多万元,李念所在的公司为他买有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又赔付了50000 元,另外公司还给了2000元慰问金,各项所得款折合计算,李家共得了赔付金近40 万元。这样一来,如果再要求公司再支付工亡补助金,无疑是获取双重赔偿,而且李念生前自己申请公司免交工伤保险费,公司没有理由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结果:经过法官调解,公司支付24万补助
议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43500 元的裁决,公司方将李念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公司认为,李念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家已得到的赔偿总额超出了李念因工伤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李家因交通事故已经得到的赔偿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不应该另外再向公司索取。
李家的代理律师、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的陈日榕律师针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驳斥该案的焦点不是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不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陈律师认为,李念生前是原告单位的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对此也无异议。原告逃避了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又想以被告已经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为由免除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被告从第三人处获得了侵权赔偿,但是并不妨碍他们主张工伤保险补偿。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二者不能混同。”陈律师认为,原告主张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那么工伤职工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无疑就免除了法律上的赔偿义务,这就等于鼓励和放纵违法,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在历时4 个多月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在今年5 月前分两次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24 万元给被告。目前,这笔追讨了两年多的工亡补助金已全部到位。
说法:肇事方赔偿后,仍可向用人单位索赔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0 条的规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此案,陈日榕律师提醒说,如用人单位通过要求职工个人申请的方式来免交工伤保险费,以达到免除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已违反法律规定。
陈律师表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都没有规定受伤害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了侵权赔偿后,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 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可见,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支持——《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此外,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记者 陈凤秀 陈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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