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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新进展

2013-05-22 15:54:27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李容波 梁雁

  (原标题:《欠薪“跑路”老板被刑拘》(5月日政法版)续7 工人得回三万多欠薪)

  昨日,记者从容县警方获悉,容县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新进展,涉案的老板刘某旺将所欠21名工人的3万多元工资款一次性交到了工人代表黄某手中。近日黄某代表工友们将一幅写着“为民服务,忠守职责”的锦旗送给绣江派出所,感谢民警为他们追回了欠薪。

   今年农历新年前夕,容县某电子厂老板刘某旺谎称给工人放假几天,但很快便将机械运走,其本人也不知所踪,却欠下了21名工人共计3万多元的工资。绣江派出所立案受理后,经侦查,在北流市将刘某旺抓获归案,并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时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在民警的教育下,刘某旺感到十分后悔,向民警承诺会让家人尽快想办法将拖欠工人的工资筹措到位。

   5月3日,刘某旺被警方执行逮捕,5月8日,刘某旺托人主动与工人代表黄某取得联系,将所欠21名工人的3万多元工资款一次性交到了黄某手中,由黄某负责将钱发还给工人们,刘某旺还通过民警向黄某和其他工人表示歉意。

   据办案民警介绍,根据今年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刘某旺支付了欠薪工人的工资,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接下来,他们将依法把该案移交检察机关进一步处理。

   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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