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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吞农村改厕补助金

2013-05-03 09:34:1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华

共同贪污了12万余元,两涉案人分别领刑
 

    身为当地农村改厕项目的负责人、专职干部,两人却将“黑手”伸向了中央补助的农村改厕项目专项资金,共同贪污了12万余元……日前,北流市隆盛镇中央补助的农村改厕项目专项资金遭贪污一案终审有结果,涉案的黄某、谭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
    现年41岁的黄某于2009年9月任北流市隆盛镇委员会委员、纪检委员会书记,2010年1月至11月兼任隆盛镇中央农村改厕项目的负责人;现年45岁的谭某某于2001年3月起在北流市隆盛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2009年3月兼任隆盛镇中央农村改厕项目的专职干部。
    2010年1月,黄某、谭某某分别从当地政府领取农村改厕项目现金补助款8万元,除了支付2.1万元给实际完成改厕项目的105户农户后,两人将余下的5.9万元私分,其中黄某分得4.7万元,谭某某分得1.2万元。
    此后,两人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对农村改厕项目专项资金伸“黑手”。经法院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黄某、谭某某在领取北流市隆盛镇2008年至2010年中央农村改厕项目专项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私分的手段,共同贪污12.04万元,其中,黄某分得8.79万元,谭某某分得3.25万元。
    此外,2009年11月3日,谭某某到将领取了当地2008年农村改厕项目水泥补助款2.56万元。除了实际开支的1.5万元外,谭某某将余款1.06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黄某退出赃款9.7355万元,谭某某退出赃款5.8万元。
    市中院认为,谭某某与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的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2.04万元,谭某某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6万元,二人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
    鉴于黄某、谭某某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二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黄某、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日前,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上述终审判决。(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华)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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