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内相关会议研究,从2013年起,调整本市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介绍,调整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家庭月人均350元,调整至35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调整为2076元。本次调整后将形成带有自然增长机制的模式,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后,城乡低保标准将每三年调整一次,分别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城市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31%;农村低保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其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统计局每年初发布的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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