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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一男子给“醉驾”买单

2013-03-24 09:37:33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吴甲锋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不少驾驶员的共识和行为准则,而陆川县乌石镇的刘某却因醉酒驾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3月19日,他因危险驾驶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月4日晚8时,刘某在陆川县城一饭店与朋友吃完饭后,醉酒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陆川县城区温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经过三锋桥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245.3mg/100ml,随即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有关的专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4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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