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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承包地未变更登记,互换有效吗?

2019-01-09 10:26:21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珊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珊)为方便耕种,陆川某村民小组的两名村民相互交换承包地。多年过去后,因互换承包地引发承包经营权归属纷争,双方对簿公堂。最近,该官司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有了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合法、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有效的。

互换承包地,多年后起纠纷

村民陈某平与陈某雄,同在陆川县乌石镇沙江村某村民小组。双方因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中的“下鬼园第四坵0.458亩”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事情要从1982年说起,当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争议地“下鬼园”第四坵是由陈某雄的母亲罗某英户承包耕种。1986年间,为方便耕种,陈某平将其承包本组的高墩算盘田第九坵中间责任田0.433亩,与罗某英(已故)户承包的位于本组“下鬼园”第四坵责任田0.458亩进行互换耕种;互换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互换期限,未报发包方登记备案。

双方互换责任田耕种至2011年前均无异议。其中,1999年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延包政策时,陈某雄把陈某平耕种的“下鬼园”第四坵责任田0.458亩延续承包经营权登记于罗某英名下。可后来,陈某雄想要拿回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认为,该土地仍登记在母亲名下,双方当年的互换承包地是无效的。陈某平则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一直僵持不下,陈某平遂将陈某雄诉至陆川县法院。

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陆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平与罗某英(被告陈某雄的母亲)相互流转土地的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互换期限,但双方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故原、被告双方在合法、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有效的。

于是,陆川县法院判决把登记在罗某英名下的争议地“下鬼园”第四坵0.45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陈某平。

陈某雄对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既有利于生产,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法律所允许,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因承包证登记没有变更而被否定,否则有悖于事实和法律。

原标题:互换有效吗?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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