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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释疑解惑(三)

2013-02-19 10:06:2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1.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怎么办?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伤亡后怎么办?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以上所列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发生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怎么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关于伤残等级,国家颁布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死程度鉴定》)

责任编辑: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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