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蓝某是广西博白县三滩镇的农民,去年4月21日,其驾驶一台多功能拖拉机沿216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蓝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蓝某赔偿了对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等损失。因该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表示对本次事故损失不予赔偿。为此,蓝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蓝某没有准驾多功能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最终赔偿责任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侵权人承担。蓝某未取得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的驾驶资格,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已经履行了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 莫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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