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纠纷,玉州区新桥镇某村民钟某一、钟某二和钟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兄弟与钟某弘、钟某祯、钟某某发生了冲突,钟某一、钟某二各持一根竹棍将钟某祯、钟某某打伤。这起故意伤害案因伤情鉴定结论有争议而要求法医出庭作证而引人关注。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采信法医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钟某一、钟某二有期徒刑2年7 个月、2 年5 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两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2609.8 元、8235.9 元。
对于庭审中,钟某一、钟某二提出钟某祯的重伤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的辩解,法院认为,经查,钟某祯的疾病证明书及放射科CT 诊断报告书,证实钟某祯被诊断为“左侧顶后叶脑挫裂伤伴出血”等,入出院病历记载“左侧肢体肌力下降、运动性失语缓解”,法医检验所见“左侧肌力4 级,对所问问题未能明确回答,颈抵抗明显”。上述事实,证明钟某祯的人体损伤,经脑CT 扫描显示脑挫伤,同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情形,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钟某一、钟某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钟某一、钟某二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持械伤人,均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参与打斗,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对钟某一、钟某二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钟某一、钟某二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梅通 讯员 唐伟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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