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某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近日经市中院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黄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擅自找人成立协会,违规收考核费107万多元
今年50岁的黄某,大学文化。2004年5月14日,他当上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副局长,分管该局宣传教育培训科。
2007年6月29日前,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安监局由其下属的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安管会)向有关特种作业培训机构收取考核费。此后,这一收费的规定发生了改变,自治区物价局下发文件,明确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收费。
收费规定取消后,为了能继续收取考核费,黄某几经苦想,想出了一 “对策”,他擅自找来温某、陈某、朱某(3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决定重新组建一个协会,继续从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中收取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2008年1月,黄某等人从玉林某学校、广西某公司应交给安监局的相关费用中提取了3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市安全生产与安全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安协),继续收取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同年5月,黄某等人认为通过安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费不合法。于是同年6月,在黄某的授意下由安协出资组建了市玉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安公司)继续收取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从2008年至2011年,安协和玉安公司违规收取玉林市某职业学校等七家培训学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1079960元。
对于违规收取的考核费,从2008年起,黄某便开始变个法子从中“捞取”变为己有。至2011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开支的方式,将自己使用过的各种票据,如汽车维修费、过桥过路费、油票、餐费等交给温某在安协、玉安公司报账,套取公款195268.7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黄某家属已经代其将贪污所得款退到容县人民检察院。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获刑11年半
去年11月22日,该案在容县法院一审宣判: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黄某及其辩护人极力辩解,黄某没有指使也不知道温某等人成立安协和玉安公司,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黄某也没有在安协和玉安公司报销的相关票据上签字,不构成贪污罪……但这些辩解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终究徒劳。
市中院认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某主动退出贪污所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法院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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