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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也有“保质期” 借出去的钱趁早要回

2018-09-20 09:17:2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唐俭 李家玲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谁都知道借钱要打欠条,这样白纸黑字到哪儿都不怕借钱的人赖账,万一不还还能到法院告他,可有时情况却并非如此。

日前,黎某燊、黎某凡兄妹俩拿着已故父亲黎某外借的欠条,将欠债的曾某告上法庭,不料法院驳回了借款中的8.4万元,究其原因,竟是欠条已过“保质期”。这是怎么回事?

曾某与黎某是好朋友,1992年至2005年间,曾某分27次向黎某借款共569500元,用于建屋、铺地砖、修车、购汽车等。借款后,黎某多次向曾某追讨债款,曾某都未曾还钱。

2016年1月黎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儿子黎某燊和女儿黎某凡继续替父亲向曾某追讨借款。但曾某以没钱为由屡拒还款,黎某燊和黎某凡无奈,只得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与被告曾某自1992年至2005年的27次共569500元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曾某所写的借条证实,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曾某提出本案借款中有8.4万元已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成立,法院不予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8.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曾某所借黎某的19笔借款共计485500元,应予以偿还给两原告。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但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长达20多年的“借贷风波”,终于平息。原告方维权不及时,8.4万元成了买“教训”的昂贵“学费”。法官在此告诫人们,民间借贷,除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外,还要注意及时维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唐俭 李家玲)

原标题:欠条也有“保质期”借出去的钱趁早要回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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