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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如何规避借贷风险

2012-10-09 09:46:5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李宏声

今年1 月至9 月,玉州区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8 件,已审结58 件,涉案标的3627.2844 万元,全部为个人借款,借款人以个体户、农民居多,也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

案情回放

小额贷款联保 引发还款纠纷

2009年5月28日,陈某向某银行玉林分行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当日,银行和陈某、凌某某、陈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约定,陈某、凌某某、陈某某3人成立联保小组;从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银行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0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还清银行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

陈某、凌某某、陈某某及3人的妻子在协议书借款落款处均签字。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10万元。

陈某借款后只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去年12月8日,陈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7676.28元,利息6493.9元。此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因而引起纠纷,银行遂向玉州区法院起诉。

日前,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及其妻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银行。凌某某、陈某某对陈某夫妻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凌某某、陈某某两人的妻子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落款处签名,并非作为联保人身份签名,不承担保证人责任。

今年以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同类案件9件,并且是同一金融机构的联保方式,即是这种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贷款10万元,一组三户或五户,他们有的相互不认识,自己只贷款10万元,却要承担30到50万元连带担保,但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0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

法官支招

做足防范,可免不必要损失

针对近期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主要特点,主审法官逐一给出了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风险1:借款人缺乏基本诚信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名义、理由与贷款使用项目不一致;虚构或夸大收入的证明;合同借款人有时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中,一些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和实际使用人私底下另签订一份合同,以为可通过这样的“阴阳合同”来解决可能出现的还款纠纷问题。“实际上,这样一份私底下签订的合同,很多是因缺乏法律依据,没能获得法院的认可。”玉州区法院副院长农晓霞说。

风险2:银行放贷操作存在疏漏

银行对借款主体和还贷能力审查不严,审查偏重形式,忽视实际调查;贷后监督缺位,少数借款人借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赌博、炒股、高档消费等,甚至存在借款后再向他人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的现象。

法官提醒: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严格的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

此外,法官建议,金融部门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三分之一,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风险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

此类案件绝大部分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地说:“钱不是我花的,凭什么让我还钱?”

法官提醒: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风险是最小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共同承当债务。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其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9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官建议,在担保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务必在保证协议上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4:案件执行难度大

此类案件原告往往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开庭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后,不到庭应诉,只能缺席判决。判决后自动履行比例较低,大部分需要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往往下落不明,执行难度很大。

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过程中觉得最突出的问题是个人信用的缺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逃债方式有两种:拒绝签收债权人的催收文书和外出躲债。”农晓霞称。为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此外,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宏声)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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