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 实习生 徐丹)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对于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能重复设立,同一商品只能被征收一道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我市目前正着手细则出台工作,准备开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基金来自何处呢?据介绍,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有两个筹集渠道: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从垄断经营(电力、成品油、食盐、管道天然气)的商品价格中征收一部分。
《细则》规定,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得重复设立,对同一商品只能征收一道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报经该商品价格管理审批部门审定,并在价内征收,不得改变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
根据《细则》,发生以下7种情况时,可启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一是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大幅波动超过政府预期调控目标),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按政策规定应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二是扶持“菜篮子”生产,鼓励农超对接,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对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三是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四是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五是建立和完善全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重要商品价格指数平台。六是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玉林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我市目前正在着手细则出台工作,经市政府审批后,就可以进行价格调节基金的开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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