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南、蓝某、李某因做基建工作而相识,3人经常和养猪卖猪的谢某相聚在一起打牌。打牌期间,李某等3人经常询问谢某养猪卖猪等事。得知一只小猪仔市场收购价格为300元左右,李某3人产生了盗窃猪仔卖给谢某的念头。
流窜七乡镇偷走一百九十二头猪仔
2017年4月至5月间,李某3人密谋后,各开一辆摩托车先后流窜到陆川县温泉镇、米场镇、沙湖镇、沙坡镇、马坡镇,福绵区石和镇,北流市六麻镇等7个乡镇,白天分开踩点无人看守或离养殖户住处远的猪圈,等到凌晨期间,李某负责放风,谢某南准备偷猪工具并与蓝某负责抓猪仔。3人将偷盗的猪仔装进蛇皮袋里后,即刻前往位于陆川县大桥镇雅松村谢某的养猪场里进行销赃。
事后,被偷盗的养殖户先后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据统计,共有15家养殖户192头猪仔和19只家禽被盗。
陆川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3人抓获。根据3人供述,2017年5月24日陆川县公安局依法对谢某的住宅及其猪圈进行搜查。在其家猪圈搜查到98只猪仔,谢某指出只有其中11只猪仔是合法购买,其他87只猪仔均是收购李某3人偷来的猪仔。
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猪仔为三元杂白猪以及本地白猪品种,每只8斤左右,共192头猪仔另外加上19只家禽,价值人民币68240元。谢某以每头猪仔20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共收赃122头,其中35头以3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剩余87头被陆川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并于2017年6月7日将87头猪仔返还给各被害人。其余家禽及猪仔则被3人拿到市场单独售卖。
受审时提交家庭贫困证明
今年4月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李某参与盗窃11次,盗得猪仔161头、家禽19只,价值57870元;蓝某参与盗窃14次,盗得猪仔192头、家禽19只,价值68240元;谢某南参与盗窃14次,盗得猪仔181头、家禽19只,价值64720元; 谢某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小猪14次,共122头,价值42700元。案发后,谢某收购在家的尚未出售的小猪87头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受害人。谢某家属代其退赔已被出售的35头猪仔款项12250元,该款已存进陆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法院择日退还给受害者,家属同时代其缴纳罚金10000元。
另查明,2017年2月18日晚上,谢某南单独去到陆川县乌石镇子良村委会办公楼,撬开该村委办公室的门,盗得惠普牌电脑以及液晶电视机各一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牌电脑和液晶电视机价值1755元。
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蓝某、李某、谢某表示家庭生活困难,生活压力所迫才走上犯罪道路。谢某还提交其身体检查报告,证实他本身患胃病;还有一份是陆川县大桥镇雅松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谢某家庭生活困难,老婆离家出走,留下3个年幼孩子全靠谢某抚养。
法官:贫穷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主办法官认为,蓝某、李某说自己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进行盗窃,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蓝某、李某、谢某南三人不定期流窜作案,犯罪行为影响较大。谢某也说到是因为家庭困难,但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贪图该猪仔比市场价便宜,多次进行收购,这也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蓝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中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法院最后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谢某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蓝某、谢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另外,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法庭上认罪、悔罪,且已退赔其全部犯罪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结合其已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被陆川县公安局羁押了近十个月的事实,足以达到了教育改造其本人的刑罚目的,考虑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柏锦)
原标题:团伙流窜七乡镇偷走192头猪仔受审时提交贫困证明法官:贫穷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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