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郑燕)两男子因怀疑他人盗窃财物,决定报复,遂将两被害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辱骂。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黄某、梁某均是北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2016年6月的一天,因怀疑郑某、苏某(均是未成年人)盗窃财物,黄某、梁某和封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郑某、苏某出租屋处,对两人进行殴打。然后,黄某等人用电线捆绑郑某、苏某双手,将郑某、苏某强行带到北流市圭江三桥河滩上,继续对郑某、苏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将郑某、苏某的头部按压到河里浸水。这种非法拘禁持续了四个小时,黄某等才将郑某、苏某释放。经法医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黄某、梁某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黄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梁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都是主犯。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非法拘禁“小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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