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夫妻借出300万收不回 打官司发现……

2018-05-04 11:24:4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卢根生

“借贷有风险,需谨慎。”一对夫妻借给北流市某印业公司老总刘某某300万元,没想到对方拿来作抵押的北流某陶瓷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竟是假的,还让其单位司机冒充该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东窗事发后,刘某某骗的钱远远不止这对夫妻的300万元,还骗取了银行贷款2000万元。日前,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两罪并罚最终获刑13年。

夫妻俩借出300万收了105万“利息”后收不回钱

2011年6月8日,冯某某、顾某某夫妻经邓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北流市某印业公司(以下简称印业公司)认识了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刘某某,当时在场的还有一男子自称是北流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轻”。

刘某某向冯某某、顾某某夫妻提出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虽然所承诺的利息诱人,可这毕竟是一笔大数目,但冯某某、顾某某夫妻最终签了借款协议,因为刘某某以北流某陶瓷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而当时的“刘×轻”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签订借款协议当日,冯某某、顾某某夫妻通过网上银行将300万元现金转账到刘某某的账户。起初,刘某某也按约支付利息,前前后后一共支付了105万元利息。可是,借款逾期后,冯某某、顾某某夫妻多次催刘某某还款,未果,便向北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冯某某、顾某某夫妻才知道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的“刘×轻”不是北流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轻本人,而是刘某某指使其公司的司机蔡某某冒充的,用于借款抵押的北流某陶瓷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亦是伪造的产权证书。

受骗的不仅仅是冯某某、顾某某夫妻,还有另外两名受害人。同年7月8日,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顾某焕的现金170万元和邓某飞的现金30万元。至当年12月,刘某某一共支付了72万元利息给顾某焕和邓某飞。2012年8月,刘某某通过傅某某的银行卡转账还了16万元给冯某某,还了9万元给顾某焕。

刘某某骗取4名受害人共500万元现金后,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其以往债务。

公司老总骗了个人钱款还骗贷2000万

除了骗取个人的借款外,刘某某还以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

2011年9月,刘某某以其印业公司向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用纸需资金为由,向某银行北流市支行申请商品融资质押贷款2000万元,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购买生产用纸总额为2610万元的购销合同、购买生产用纸总金额为35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数量重量标准的生产用纸作质押,欺骗中国××广西公司作为商品融资质押监管方。刘某某骗到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专款专用,而是将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及支付印业公司的债务。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印业公司共支付125万余元利息给银行后,便陷入一连串纷争中。

刘某某及印业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0月16日,法院依法对印业公司的房地产及原材料即生产用纸进行查封。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广西公司对北流某银行享有的被告印业公司、刘某某、蔡某某清偿不能的债权负补充赔偿责任。

2014年1月,法院对印业公司被查封的其中一批生产用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94.1万元,扣除优先支付该公司欠工人工资、案件的评估费和执行费后,将余下的74万余元退还给北流某银行。

2014年3月,北流某银行与中国××广西公司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广西公司依照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3月30日前为印业公司、刘某某、蔡某某赔偿了尚欠贷款本金1942万元给北流某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北流某银行与中国××广西公司协议予以免除。

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两罪并罚获刑13年

骗取了这么多钱款的刘某某最终东窗事发。

其实,北流市法院在审理冯某某、顾某某夫妻与刘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发现刘某某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向北流警方建议对刘某某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而中国××广西公司员工也向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刘某某利用虚假材料,以商品融资质押方式向北流某银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致使其公司作为商品融资质押监管方面临200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某到案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刘某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刘某某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骗取贷款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某、顾某某夫妻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9万元,退赔被害人顾某焕、邓某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9万元。(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卢根生)

原标题:夫妻借出300万收不回 打官司才发现对方伪造产权证作抵押 市中院审结该起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北流某印业公司老总获刑13年

责任编辑:李家州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纠纷 诈骗
  • 丈夫老家“藏”前妻,妻子执意闹离婚(2019-01-10)
  • 平政法庭:法治小“支点”撬动振兴大战略(2019-01-10)
  • 玉林“12·5”酒吧打架致死案告破 (2018-12-15)
  • 粗心开车致人伤亡 付出76万元代价(2018-11-28)
  • “神树”树杈被拉断 肇事司机和村民起纠纷(2018-11-21)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