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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男子怒砍曾经的合伙人获刑1年

2018-04-09 10:11:4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肖剑阳 梁玉婷
庭审现场。

曾经的合伙人用越野车堵塞自己的家门口要挟商谈股权、债权的问题,容县的潘某某被激怒了,在与对方发生争吵中,率先打砸了对方的车,事情随后演变成双方的械斗,后对方逃跑,他追上去又砍了对方头部三刀。

3月30日,容县法院对该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曾经的合伙人用车堵家门要挟商谈

他怒气之下持刀将对方砍成轻伤

潘某某年过5旬,容县人,他与韦某某曾一起合伙经商,不过双方产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并为此对簿公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韦某某仍不服,认为潘某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其股权、债权,为此曾多次找潘某某协商。

2017年7月11日7时许,韦某某开着一辆越野车去到容县城区某大道潘某某的家门前,并把越野车堵在他家门口外面,妨碍车辆出入,以此要挟潘和他协商股权、债权的问题。

自己家门被堵,潘某某被激怒,手拿一把平头柴刀、一根钢筋下楼来,与坐在车上的韦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潘某某砸烂了韦某某越野车的右后视镜,韦某某下车与其理论,潘某某又用柴刀砍了韦某某左手一刀,致其左手受伤。

被砍伤的韦某某心不甘,从地面上捡起一把尖头菜刀和木棍后,与潘某某在1楼大厅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韦某某用刀、棍将潘某某停在大厅的越野车砸烂。后在潘某某儿子赶到现场将韦某某的刀、棍打落在地后,潘某某继续用刀砍了一刀韦某某的手掌,韦某某逃跑,潘某某追上去又砍了韦某某头部三刀。

案发后不久,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

经鉴定,韦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潘某某及儿子的伤情属轻微伤,潘某某的越野车被损坏的部件价值4190元。

辩称正当防卫不被采用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

因经济纠纷,双方大白天发生械斗,这事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今年3月22日上午,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主动邀请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在庭审中,潘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两人均提出,韦某某先砍打潘某某和砸潘某某的越野车,潘某某是在防卫中致伤韦某某的,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潘某某与韦某某争吵过程中率先打砸了韦某某的越野车、用刀砍伤韦某某的手臂,从而引起双方的打斗。潘某某在韦某某失去反抗力的情况下,继续用刀砍击韦某某,即潘某某是在韦某某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率先砍伤韦某某,并在随后的打斗中继续伤害韦某某,因此,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相反,潘某某在其人身安全未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砍伤韦某某,并在随后的打斗中继续伤害韦某某,其主观上具有伤害韦某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韦某某的行为,并致韦某某轻伤的危害后果,潘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处罚。

容县法院认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理。本案是因被害人韦某某堵塞潘某某家门口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对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3月30日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记者 陈梅 通讯员 肖剑阳 梁玉婷)

原标题:因经济纠纷,曾经的合伙人用车堵家门要挟商谈,双方的争吵演变成械斗——对方逃跑 他追上去又砍了几刀 该起曾在容县当地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1年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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