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小学生被三角板刺伤 家长与校方三七开担责

2018-01-24 10:35:06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徐小蕾

课间同学乱扔三角板 小学生被刺伤左眼致残

2016年11月15日,学生小莫在兴业县高峰某小学上课期间,因同班同学小梁乱扔三角板,导致小莫的左眼被刺伤。小莫几经治疗未愈,造成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评定为X(十)级伤残。

事后,小莫的家人找校方索赔。校方认为,虽然事发当时正值上课,老师未在教室,但事发后,老师莫某曾询问小莫是否有不适感,小莫说没有。且放学后,莫某将此事告知了小莫的爷爷,建议他带小莫去检查,而小莫的家人在第二天才带他去检查,导致耽误治疗,病情恶化至需要动手术,校方没有责任。

面对小莫家人的追索,肇事学生家长也有自己的说辞。他们坚持认为,小莫受伤是事实,但在小莫治疗期间,他们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而该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是因为学校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剩下部分赔偿理应由学校承担。

对于学校与肇事学生家长的相互推诿,受伤学生家长遂以小梁侵权、高峰镇某小学未尽到监管教育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梁家长与兴业县高峰某小学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肇事学生家长与校方三七担责

近日,兴业法院审理认为,小梁乱抛三角板是原告小莫致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责任;而高峰镇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小莫受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上课期间,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场地范围之内,学校教师该进行监护管理,但高峰镇某小学疏于教育、管理,对小莫、小梁之间发生的损害存在过错。高峰镇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出现小莫受伤的后果,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小莫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高峰镇某小学应承担70%责任,被告小梁家长应承担30%责任。(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徐小蕾)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该担责,关键看其监护管理是否到位。

原标题:小学生被三角板刺伤 家长与校方三七开担责

责任编辑:杨莉(见习)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小学生 法院 三角板
  • 最直观的法制教育课(2018-12-06)
  • 小学生校园内打闹受伤,责任在谁?(2018-11-22)
  • 聆听一名小偷的忏悔(2018-01-18)
  • 让学生学会保护自己 玉州区人民法院送法到乡村学校(2016-12-22)
  • 一颗牙,打了6次官司(2016-11-17)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