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必须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近日,博白县凤山镇居民严某在取得机动车号牌十余天仍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情况下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部门查获后,严某被处一次记分12分、罚款2000元,所持B2类驾驶证被降级。
12月24日晚,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在玉林市区城站路苗园路口处开展全区冬季集中整治统一行动。20时55分许,一辆黑色轿车因未悬挂号牌而被交警拦下检查。检查发现,该车已于2017年12月12日领取了机动车号牌,但未按规定悬挂。
对此,该车驾驶人严某辩称车辆是借其他人的,不清楚为什么不挂牌,并不愿意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经民警工作查询,该车注册登记的车主正是严某本人,随后,民警从车内找出一副车号为桂K7673×的崭新车牌。
事实面前,严某才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原来,严某知道没有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严重性,企图躲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严某因未按规定悬挂、使用机动车号牌,被一次记分12分,罚款2000元,其所持B2类驾驶证被降级为C1类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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