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跨越4000多公里远赴新疆, 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成功执行一起涉案标的近亿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买卖合同引发纠纷
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重工”)与新疆鑫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重工”)签订经销协议,约定由玉柴重工向鑫玉重工提供挖掘机及相关工程机械产品,鑫玉重工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截至2013年4月30日,鑫玉重工尚欠玉柴重工货款69942369.38元,经多次交涉拒不还款。玉柴重工遂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玉重工及合同连带保证人宋某华、刘某主、褚某、唐某琼付清所欠货款及各项费用。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截止2014年3月31日鑫玉重工尚欠玉柴重工的欠款总额为77045683.15元,须按调解书确定的还款计划还清,如鑫玉重工累计超三期逾期的,玉柴重工有权取消给予鑫玉重工的折让优惠,债务还原,并且玉柴重工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向鑫玉重工收取违约金,玉柴重工有权终止还款计划,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宋某华、刘某主、褚某、唐某琼对鑫玉重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鑫玉重工及宋某华、刘某主、褚某、唐某琼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且累计逾期已超三期。
对此,玉柴重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玉重工支付欠款75899512.84元及违约金24022195.81元,鑫玉重工向玉柴重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宋某华、刘某主、褚某、唐某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合计203256元及强制执行费用。
克服困难赶赴新疆执行
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鑫玉重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开发区的一处厂区停放有一批挖掘机,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该批挖掘机。
获此线索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迅速赶赴新疆核实,最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到新疆乌鲁木齐强制扣押该批挖掘机的决定。
8月27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斌率领执行一庭庭长何晖、执行二庭副庭长陈劲松(主办法官)一行三人赶赴新疆。到疆后,三人连夜研究执行方案,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向被执行人送达扣押执行裁定书及到场通知书;一路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
次日一早,执行法官赶到鑫玉重工公司,公司法人避而不见且拒接法官电话,企业员工拒绝签收裁定书及通知书。多次劝说无效后,执行法官果断采取留置送达。
当得知被执行人当场表示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全力协助执行工作,并派一名执行法官和4名司法警察前往执行现场。
成功扣押78台挖掘机
8月29日15时,乌鲁木齐市烈日当空。在该市甘泉堡经济开发区的一处厂区,铁门紧锁,铁门内两条凶神恶煞的藏獒“汪汪”狂吠,张牙舞爪用力冲撞着铁门,眼看着就要从铁门的栅栏间隙钻出来扑咬执行干警。这个实时画面通过执法记录仪及通讯车传送到远在4000多公里之外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大家都不禁替执行干警捏了一把汗。
然而,执行法官临危不惧,坚决维护司法权威。随着张斌威严的一声令下,执行干警采用警棍捅、刺驱赶藏獒,然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用铁锤砸烂铁锁打开铁门,快速进入厂区内,控制了整个执行现场。厂区内的看守人员最终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主动把两条藏獒拴好。
执行阻碍清除后,三台大型起重机、十几台拖车、各种技术工人纷纷进入执行现场,在法院执行干警的指挥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经过一天半的时间,厂区内78台挖掘机被顺利吊装并运到指定的停放地点。此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的价值约2000万元的两处房产和两块土地。
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牵头,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当地公安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强制扣押执行行动圆满结束。这是近年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场最远、一次性强制扣押财产最多的执行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玉林法官跨越4000多公里 远赴新疆执行涉案标的近亿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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