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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树100多棵 北流5村民被判赔万余元

2017-04-17 08:39:0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北流市某村5名村民以村集体决定清理果园为由,擅自砍伐村民李甲承包的荔枝园中的100多棵树木,并将这些树木出售以牟利。日前,北流市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乙等5人停止砍伐荔枝园的树木,并赔偿荔枝果树和速丰桉的损失共计11361元给原告梁某妹等人。

1989年,该村村委与村民李丙、李丁签订《××村××组荔枝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0年至2040年,共50年,还约定在不与原合同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转包。2010年,李丙、李丁与李甲签订一份《产权转包合同》,将该荔枝园以4340元的价格转包给李甲,并立写了收据。转包时荔枝园有荔枝树约130株,李甲承包后对果树进行经营管理,并种植了速丰桉约120株。

2015年,被告李乙等5人两次擅自砍伐园内的树木,共砍伐树龄50年左右的荔枝树56株,树龄5年的速丰桉83株。对此,有关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确定被砍伐的树木损失价值共计11361元。2016年4月,李甲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梁某妹等人向北流市法院起诉,将砍伐树木的李乙等5名村民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村村委与李丙、李丁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在不与原合同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转包荔枝园,因此,李丙、李丁与李甲签订的《产权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李甲依法享有该荔枝园的承包经营权,李甲死亡后,该荔枝园的承包经营权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告辩称砍伐树木是执行村组决定的行为,是为村组清理果园,不是个人行为,但仅提交部分村民证言,而未能提供村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是村组的行为,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原标题:擅自砍树100多棵5村民被判赔万余元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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