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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精神病,妻子可诉离吗?

2017-04-13 11:29:54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张冠中 通讯员 谢文杰

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殊,既要考虑精神病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又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患精神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最终法院支持女方要求离婚的诉求。

案情

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的罗某与北流市的钟某系自主婚姻,并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双方生育有两个女孩。2016年3月1日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法院于同年5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1月4日,罗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罗某的理由是:被告钟某重男轻女,不满原告接连生女不生男,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原告只身到广东打工谋生,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互不联系,最重要的是,2016年春节,原告了解到被告钟某在两三年前患上严重精神分裂症,多次被送到相关精神病院治疗,至今仍继续服药治疗。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钟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2012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双方无任何联系,且被告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无法改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之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经调解和好无果,最后认定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

评述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努力还有可能挽救,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但是,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这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等十几种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这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本案中,从双方反映情况可知,原告的丈夫在两三年前患上精神病,并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疗,出院后至今仍继续服药治疗,况且原、被告双方多年一直分居生活,原告第二次起诉后,法院也极尽全力做调解工作也无果,因此,法院认定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这是理所当然的。

原标题:丈夫患精神病,妻子可诉离吗?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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