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某健与被告罗某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酒后因为一点小事在宵夜摊闹事,虽然得了赔款,但是脸上留下了一道伤疤。
案发当日凌晨,张某健和朋友喝完酒后,去到螺蛳粉店吃宵夜,张某健后因加汤水的问题,借着酒劲与该店老板娘余某静争吵起来。老板罗某才接到电话后赶回螺蛳粉店,看到酒劲未消的张某健还在闹事,便和张某健发生争吵。张某健便拿红色塑料凳砸向余某静,罗某才气急之下进入厨房拿一把菜刀和张某健扭打在一起。罗某才砍伤了张某健的脸部、头部等处。经法医鉴定,张某健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12月23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才有期徒刑七个月。之后,张某健以罗某才侵害了其健康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被告持刀致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酒后闹事,且先动手打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40%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为26541元。被告应赔偿15924.6元给原告,扣减已赔偿的5019.94元,还应赔偿10904.66元给原告。 (杨燕玲)
原标题:酒后闹事被砍 得赔款却留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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