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龚某某,甘肃人。2015年9月份,他承包经营的玉林市福绵区某水洗厂二车间停工之后,没有及时支付梁某某等6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约58万元。
工人在追讨劳动报酬未果的情况下,向福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立案后,福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龚某某没有到前来接受处理,也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直到2016年3月14日,龚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兰海高速粤西公安检查站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原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福绵警方移送了案件,福绵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对龚某某进行了网上追逃。
去年12月,福绵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龚某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称,其是在严重亏损,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被迫停工的,其主观上没有拒不支付工人的工资,请求从轻处罚。
玉林市中院认为,经核查,福绵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指令书等书证以及房产查档证明,车辆查询信息,证明龚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工厂停工后,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工人追讨工资,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仍不接受处理,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的工资,主观上有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故意。
最近,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原标题:拖欠工人工资58万 水洗厂老板领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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