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日前,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的买卖身份证案件,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这是容县首例买卖身份证获刑的案例。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500元价格贩卖4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给他人。交易完成后,刘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驾驶证件,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证明身份的证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财产处置、社保、医疗、出行、住宿等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便捷,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经济行为、衣食住行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在享受便捷的社会管理服务过程中,也同样面临个人信息泄露以及被非法利用的风险,不仅侵害公民个人权益,而且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进而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以及社会利益的损害。《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卖身份证件规定为犯罪行为,将有利于打击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办假证”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原标题:卖假证的看过来—— 500元卖4张假证 判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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