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冻结、扣划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500万元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了4起执行案件。
谢某禄、王某宣系夫妻。2007年7月30日,谢某玫给王某宣转账100万元,并交付现金50万元给谢某禄、王某宣。次日,谢某禄出具一份收据给谢某玫收执,该收执载明收到谢某玫交来投资玉林某房地产项目投资款150万元。
2007年8月1日,玉林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宣签订《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各出资50%的股金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王某宣从2007年7月30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以其本人名义,共向该房地产项目投入资金431万元。在合作过程中,王某宣退出合作项目,玉林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宣出具承诺书,同意退回投资款431万元并支付补偿款470万元。同时,谢某玫向王某宣追索投资款及收益,未果,遂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禄、王某宣应支付谢某玫投资款及收益共计261万余元。
案件立案执行后,谢某玫向法官提出:被执行人王某宣曾起诉玉林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投资款431万元及投资补偿款47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玉林某房地产公司自愿支付750万元给王某宣。谢某玫在案件审理阶段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先后查封玉林某房地产公司应给付王某宣的投资款及投资补偿款合计500万元。
执行法官依法扣划玉林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至法院执行专户。其间,另外3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钟某、邓某、谢某,分别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谢某禄、王某宣的财产分配,该院依法准予。执行法官组织4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各方均同意以各案件执行款标的所占比例分配500万元。该4起执行案件由此成功执结。
原标题:法院动真格冻结扣划执行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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