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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丢一袋垃圾 结果赔了一万多

2017-01-19 10:32:3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梁开路

快过年了,不少家庭开始大扫除,这清扫出来的垃圾可不要乱丢。这不,市中院就判了这样一个案子,因丢出的一袋垃圾割伤邻居的脚,丢垃圾者被判赔了一万多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垃圾袋中的瓷砖条割伤邻居的脚

刘晴(化名)、张韵(化名)均是玉林市某小区的业主,两人同住在一栋楼里。

2014年8月31日下午5时许,张韵把家里两个木架丢在楼下地下车库安全通道口旁的一处垃圾堆里;之后,又把一袋废弃瓷砖丢在垃圾堆旁。她没想到,就是这袋垃圾惹出了麻烦事。

当时,邻居刘晴经过,捡拾了张韵丢弃的木架,当她上楼放好木架再经过通道时,右小腿被垃圾袋露出的瓷砖条割伤,当场流血不止。

刘晴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右小腿伤裂约5cm,胫前肌腱外露,伤口流血。急诊治疗后,刘晴于当日回到家中。可后来,伤情出现反复,刘晴不得不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

直到2015年3月,刘晴因伤口脓肿,两次住院治疗。

这大半年时间折腾下来,刘晴光医疗费就花了26000多元,不仅如此,她还因治疗腿伤不能正常上班,被单位扣减2100元。

事发后,由于无法找到丢垃圾的人,刘晴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赔偿无果,2015年5月,刘晴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600余元。

物业公司事后通过小区的监控视频,几经寻找,找到了丢垃圾的张韵,所以,物业公司应诉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张韵及其丈夫为被告。

争议:谁该为这袋伤人的垃圾买单?

因一袋垃圾,就带来了3万多元的索赔,无论是张韵还是物业公司都觉得这事不该由自己担责。在该案一审、二审中,三方当事人围绕几个争议点展开辩论——

“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管理是否到位?张韵有没有乱扔垃圾?”在该案二审中,法官到现场勘察,张韵堆放垃圾的位置为小车固定车位,并非垃圾固定堆放点。“我没有乱丢垃圾,更没有把垃圾丢在安全通道,而是把垃圾丢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张韵认为,物业公司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既没有安装照明灯也没有警示牌,同时由于物业公司长期不清理垃圾,垃圾增多导致垃圾堆扩大到了通道旁,这些都是物业公司失职的具体表现,对本案负有重大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已尽管理和及时救助的义务,无需对刘晴承担侵权责任。张韵丢垃圾到刘晴被割伤相隔才10分钟时间左右,并非公司长期不清理垃圾造成。相反,张韵没有按物业公司指定的地方乱堆放垃圾,存在明显过错。事发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救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报警报案及通知保安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刘晴自身存在过错?”

在刘晴看来,自己正常通行受伤,自身没有过错。可是,张韵和物业公司都不这样认为。

张韵称,刘晴在捡垃圾的过程中不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对此,物业公司也认为,刘晴在垃圾堆里捡拾了两个木架,垃圾堆结构变动,垃圾散落改变了路面状况,刘晴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晴的医疗费医保报销部分应在其的损失额中扣除?”

此外,关于赔偿数额中,该不该扣除刘晴的医疗费医保报销部分,也成了一大争议。

张韵认为,刘晴医保所支付的12864.29元为国家所出,不应算在赔偿范围内。

物业公司也认为,刘晴的发票金额统计医疗费为9476.7元,属于医疗统筹支付的部分不应重复计算入损害赔偿中,刘晴主张的损害赔偿应以其实际损失为准。

终审:三方均有过错 丢垃圾者担责30%赔偿一万多

市中院认为,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及刘晴个人陈述、医疗病历材料、医院收费收据等证实,刘晴系被张韵扔出的垃圾袋中的瓷砖条割伤。刘晴被张韵扔出的垃圾瓷砖条割伤右小腿,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管理不规范、未安排好业主堆放装修垃圾位置、在地下车库未安装照明灯光以及张韵乱扔垃圾、对于尖利的装修废弃物没有做好防护,刘晴路过垃圾堆旁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三方面原因综合造成,对于刘晴受伤的损害后果,三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张韵、刘晴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本案损害的发生与张韵的丈夫无关,其不用担责。

刘晴医疗费中在医保报销的部分,属于其作为城镇职工交纳了一定医疗保险金后享受的福利,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晴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35862.51元,由物业公司赔偿50%即17931.26元,张韵赔偿30%即10758.75元给刘晴。

原标题:垃圾袋中的瓷砖条割伤邻居的脚——扔一袋垃圾,赔了一万多 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管理不到位,也被判担责5成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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