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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点“活动费”就能进事业单位?这老套路竟然骗了50多万元

2017-01-19 09:45:30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余聪 万芬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陆川县温泉镇无业游民吕某今年三十出头,逢人便说自己是某某机关的工作人员,认识很多“大领导”,只要给予一定的“活动费”就能帮助别人安排事业单位工作,用这种老套路竟然轻而易举骗取他人50多万元。1月11日,陆川县公安局巡防大队赶赴柳州市,在柳州市铁路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吕某抓获并押回陆川审理。

2016年12月6日,陆川县城区居民李先生、谢先生等人陆续来到公安局巡防大队报案,称2015年8月与吕某认识,吕某称认识某局领导,可帮疏通关系取得南宁事业单位编制,但需要钱财来打点。李先生、谢先生等人因急需为孩子找份体面的工作,对吕某的话深信不疑,先后向吕某支付了共50多万元现金用于走关系用。

数月过去了,吕某没有任何的动静。当事人找到吕某时,他谎称由于打点的几个单位领导人事大变动,还需要再等一等。如果实在办不了,会把收取的“办事费”全额退还。

2016年6月初,吕某并未安排到事业编制的工作,所收款项也没有如数退回。李先生、谢先生等人数次找到吕某交涉,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他们情急之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巡防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并实施抓捕,但吕某案发后一直潜逃。警方随后将吕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抓捕。1月11日,获悉吕某在柳州市出现的信息后,巡防大队迅速赶到该地,并在当地铁路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吕某抓获并押回审理。

经查,犯罪嫌疑人吕某(男,陆川县温泉镇人)为无业游民,根本就不是什么单位的工作人员,吕某从李先生、谢先生等人处诈骗得到的现金50多万元均被其挥霍一空。目前,吕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关于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原标题:交点“活动费”就能进事业单位?老套路竟然骗了50多万元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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