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玉林市中院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该院民二庭共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45件,结案总标的约12亿元。其中,标的超1000万元的案件22件,占49%。
金融借款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
在这45起案件中,审理一审案件22件,结案20件,结案总标的约10.2亿元。原告均为我市辖区的商业银行,案件被告均涉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自然人因为保证责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有16件,这些自然人多为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与公司有一定利益关系,为此承担保证责任;审理二审案件23件,结案22件,结案总标的约1.8亿元。
从市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看,这些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诉讼标的额较大。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贷款主要用于投资或购买设备,数额相对较大,标的超1000万元的案件共有22件,占49%;金融借款合同一方为自然人的主要以消费贷款为主,如购买房屋、汽车等,贷款数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其次,案件调撤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对于借款人为自然人或者企业贷款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案件,部分自然人为躲避债务外出或者因为常年外出,没有确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32%,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困难。自然人出庭率低,借款人缺席庭审率高达50%,这也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的审查监督,防范恶意逃贷
民二庭陈庭长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金融部门贷款前对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查不严,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对贷款方的资产审查停留于书面审查。部分贷款方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有时提供虚假资产信息,致使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另外,个别信贷人员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
金融部门对贷后的使用监管不力,有的借款人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赌博,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
借款方因经营不善或情势变更无力偿还贷款。在此情况下,部分金融机构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加重借款人还贷负担。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不少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手续,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为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官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的审查监督,防范恶意逃贷。其次,严格信贷责任追究,增强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后,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强调恶意透支或故意拖欠贷款的法律后果,增强借款人的法律意识。
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法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案件司法质效,有效防控、化解金融风险。(记者 陈梅)
原标题:市中院近两年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45件,结案总标的约12亿——大标的金融借款纠纷案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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