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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碰撞受伤,被判赔一方不服

2017-01-13 11:53:09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符婷婷 陈榕秋

两名小学五年级学生在校内发生碰撞,致一人受伤,双方家长因赔偿款问题引发纠纷。执行法官就受害索赔争议事宜进行耐心释法,需赔付一方受到了触动,双方家长最终握手言和。

两学生碰撞致一人受伤,引发赔偿纠纷

2014年5月,在一节体育课上课铃响后,兴业某小学五年级同学陆续往操场方向集中,在这过程中,某班的甘某某与陈某发生了身体接触,两人分别倒地。由于倒地时甘某某的右手与混凝土地板碰撞,导致其右手骨折。体育老师与班主任将甘某某送入县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家长。当晚,甘某某转到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家长也因赔偿款问题引发了纠纷。

由于陈某父母态度不明确,甘某某父母遂将陈某父母和学校起诉至兴业法院,要求赔偿因这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案经兴业县法院、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父母赔偿甘某某经济损失27065.9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兴业县某小学赔偿甘某某经济损失6014.6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父母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该案进入了执行阶段。

法官耐心阐明法律,双方家长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陈某父母坚持认为这是俩孩子冲撞造成的意外事件,且没有视频证据证明是陈某推倒甘某某致受伤,陈某当时也摔倒在地受到惊吓,陈某对此事并无责任。因此,陈某父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考虑到双方家长的心情,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官于近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思想攻势,耐心阐明相关法律,对他们说明陈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认知能力,其在人多的场合不注意避让,这种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同时,也会威胁到自身安全,作为监护人应当树立表率,借此教育陈某,让其在今后成长路上更懂得保护自己。最终,陈某父母受到了触动,同意与甘某某父母和解,案件执结。(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符婷婷 陈榕秋)

原标题:学生校内碰撞受伤,被判赔一方不服 执行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促双方和解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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