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傅盛 通讯员 李宗雄 陈榕秋)梁某岸是兴业县蒲塘镇石槐村村民,与梁某锋是同村邻里。梁某锋家左侧是梁某岸家,门前是梁某锋的亲婶莫某凤家。梁某岸家的出入都从莫某凤家旁经过,以前莫某凤家与梁某岸家为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过纠纷。梁某岸家认为莫某凤家在屋旁建围墙使道路缩窄了,使其通行不便,因此两家积怨已深。
2014年1月28日20时许,梁某岸的兄弟梁某波从莫某凤的门前经过,与在莫某凤家的梁某锋和莫某凤的儿子梁某钦二人因房屋之间过道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梁某岸与莫某凤、梁某锋两方家庭成员相互殴打。两方群架造成梁某岸、梁某波等8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以上人员均为轻微伤。原告梁某岸于2014年1月29日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用去医疗费4634.1元,与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梁某岸的经济损失费用为6122.1元。
兴业县公安局蒲塘派出所于2014年2月召集双方对医疗费赔偿进行调解,因被告梁某锋一方不接受对方的赔偿要求而未果。梁某岸遂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岸、被告梁某锋双方因过道争议引起争吵,继而引发双方群架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对原告的受伤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参与打架的各被告共同承担。鉴于梁某岸同其家庭成员参与群架,有共同过错,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各被告应赔偿原告梁某岸受伤费用损失的50%,即3061.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方的受伤费用损失,因各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审理,应另案处理。各被告梁某锋、梁某钦等6人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岸请求赔偿交通费,没有提供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梁某岸所提供的无日期医疗票据不予认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锋、梁某钦等6人赔偿原告梁某岸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损失3061.1元,各被告相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梁某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一件道路通行引起的打架纠纷平息了下来。
原标题:一言不合就开打 法院裁判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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