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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承运纠纷 看她如何逆转棋局

2016-12-19 09:26:2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欧雅歆

黎女士遇到承运纠纷,因一审诉求偏差,证据无法支持观点导致败诉,二审她改变了诉求,终于赢得法院支持。同一起案件,同样是利益受损方,却因诉求不同得到两种判决结果,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起诉时弄错重点导致败诉,咱们来看看黎女士是怎样逆转棋局,维护自身利益的。

一审诉称出事故 证据无法支撑

2015年11月,黎女士与承运人(司机)杨某约定,将一套搅拌机从玉林运往广东某地,双方签订一张“承运单”后,黎女士将机器交给对方。运输中,杨某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机器受损。因未及时交货,黎女士被客户索偿,无奈于当天又给客户重发一套设备。事后,黎女士多次与杨某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愤然将对方及车主一同告上法院。

一审黎女士诉称,因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器受损,造成她经济受损,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及车主,按搅拌机原价赔偿16000元,并赔偿信誉损失费3000元及差旅、诉讼等其他费用3000元。然而,她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份“承运单”和一张收据(欲证明搅拌机原价)。

法院认为,黎女士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她与杨某间存在运输业务关系,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她的诉求,无法证实运输损害事实及搅拌机受损的实际情况,也没有估价部门对搅拌机受损的估价。因证据无法支撑诉求,举证不能,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求。

明明是利益受损方却遭遇败诉,黎女士向律师求助,律师指出,她的诉求出发点已偏差。因承运人属于单独承运,发生事故路段、状况黎女士一概不知,而当时承运人又选择“失联”,无法得知搅拌机受损情况,因此,她诉求中提到的运输损害事实、搅拌机受损情况都无法证实,导致败诉。应以“承运人未依约履行义务,客户未收到所订物品”的出发点维权。

黎女士恍然大悟,重新搜集证据上诉维权。

上诉改变诉求 二审如愿维权

二审黎女士诉称,因杨某没有按时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且无法联系,也无法找到其承运的搅拌机,故导致她蒙受损失,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她的维权诉求。并提供了从客户处取得的《订货单》、《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杨某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黎女士提交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另查明,黎女士交由杨某承运的搅拌机规格为jc150,价格为每套16000元,杨某至今未将涉讼搅拌机送至指定地点,亦未运回给黎女士。

法院认为,黎女士与杨某签订的“承运单”内,双方对起运地点、到达地点及运输费用都有明确约定,双方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杨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涉讼物品送至约定地点交货,亦没有将该物品运回给黎女士,应当对黎女士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黎女士诉求杨某赔偿搅拌机价款损失1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其他损失,因双方在运输合同中并无其他违约的责任约定,其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黎女士要求车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承运人杨某赔偿黎女士16000元损失。

后记——

案件判决后,黎女士仍有苦恼无法解决,因承运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她担心无法追回损失,再次向律师求助:应不应该将车主一起起诉?司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12月18日梁承勇律师为她解答: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黎女士已将车主列为被告,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运输关系,该请求已被法院驳回,依据二审判决结果,车主对此案无赔偿责任。

法院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若对方名下没有财产,只能等待其有财产或有偿还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无财产执行的“老赖”确实是个难题,但近来法院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通过查冻账户、查封房产车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压缩“老赖”生存空间促其主动还款,建议黎女士也积极收集并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一审诉偏遭败诉,上诉改变诉求,二审如愿维权——一起承运纠纷看她如何逆转棋局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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