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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1·28”案件罪犯伏法

2016-11-15 08:40:2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姚志东

2015年1月28日,兴业县3名小学生在上学途中被人砍伤,致1死2伤。这起曾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上周四,故意杀人犯蓝廷坚在玉林被依法执行死刑。

为报复他人致1死2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小真、小凰、小其(均为化名)系蓝某某的孙子女。蓝廷坚和同组蓝某某两家因山岭界址有矛盾。为此,蓝廷坚产生要报复蓝某某的念头。

2015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蓝廷坚从家中携带一把长木柄弯头钩刀、一把尖头菜刀、一盏头灯、一条铁丝等作案工具,步行至蓝某某平时出入经过的卢圩山路上,把携带的铁丝系于山路两侧的树上,使铁丝横跨山路作为路障,以绊倒蓝某某。之后,蓝廷坚在路旁守候。当天6时30分许,当蓝某某的4个孙子女小真、小凰、小其、小君(化名)结伴上学途经此地时,蓝廷坚持刀作案,致6岁的小真被砍死,小凰、小其受伤。尾随后面的小君因跑得快而逃过一劫。

蓝廷坚作案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衣服等物品逃到兴业县蒲塘镇西寨村朱砂冲山岭的一个废弃养鸡场躲藏。2015年1月30日14时许,兴业警方将躲藏于此的蓝廷坚抓获。

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廷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蓝廷坚作案对象是未成人,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蓝廷坚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滥杀无辜,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2015年11月20日,玉林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蓝廷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日前,根据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玉林市中院依法对蓝廷坚执行死刑。

原标题:兴业“1·28”案件罪犯伏法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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