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 牟某在超市购买有机米,怀疑该米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后因不服该局作出的“关于八桂某系列有机米涉嫌假冒伪劣以及虚假宣传的举报的复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处理举报事项。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假冒伪劣产品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牟某的诉请。
2015年10月14日至18日,牟某在玉林某超市购买了10418.2元的八桂某系列有机米,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经查询,其生产厂商的有机证书早已经注销作废。因此,牟某认为上述商品属假冒伪劣产品,遂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
2015 年10 月27 日,该局工作人员到超市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商品。之后又到生产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拍照,发现少量被投诉举报的成品大米,均粘贴有“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2015年11月16日,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八桂某系列有机米涉嫌假冒伪劣以及虚假宣传的举报的复函”,称经初步核查,发现食品监督部门已就举报反映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不予立案调查处理。
牟某认为,其收到2015 年11 月18 日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告知书中并未提及进行调查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显然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虚构事实,对举报人进行忽悠答复,要求其重新处理举报事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举报材料后,依照规定,对案件进行案源登记,启动了案件核查程序,并派出工商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取证,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在核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因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已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告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关于八桂某系列有机米涉嫌假冒伪劣以及虚假宣传的举报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
原标题:起诉工商局不作为 因不在职责内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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