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训练场内驾驶教练车练习倒桩、移库时,由于操作不当将另一学员撞伤。事后,驾校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教练员不在教练车上随车指导,符合保险合同中责任免责条款关于“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学员练车撞伤另一学员 事发时教练员场边指导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4年2月26日,容县某驾校学员韩某在驾校专用训练场固定的桩位内驾驶教练车练习倒桩、移库时,尽管有教练员劳某在旁指导,但还是由于操作不当,将另一学员梁某撞伤。
梁某被撞伤后,先后两次在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8万多元医药费,且构成二项Ⅹ(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容县公安局交通部门派员到事故现场勘查处理,作出劳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教练员没有“随车指导”,符合免责条款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各方均没有异议。劳某是驾校工作人员,具备机动车驾驶教练的资格,其教学工作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赔偿责任落在驾校上。而驾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和驾校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免责条款约定。事发时,教练员没有坐在车上,符合保险合同中这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的事情无果,去年,被撞伤的学员梁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劳某、驾校、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容县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封闭的场地有教练车外施教应视为“有教练员随车指导”
如何理解教练员“随车指导”?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庭审时成了案件争议焦点。
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驾校与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合同时,双方都应当明确所投保车辆主要是用于汽车驾驶培训的教练用车,知道汽车驾驶培训教练的特点,所以对“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免责条款应当理解为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具备合法资格的教练员随车陪同指导。但汽车驾驶培训的方法和过程有其特点,所以,对关于“随车指导”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教练员坐在教练车上”,而理解为在开放性的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时,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教练员在车上陪同学员带教指导;而在相对封闭的固定场地桩位上练习倒桩、移库时,因车速较慢,教练员多处于场地上观察、引导和矫正学员的练习,对此也应当视教练员为“随车指导”。
本案事故发生在相对封闭的驾校练习倒桩、移库的专用场地上,而在事故发生时,劳某作为教练员也正处于场地内施教,所以,确认为“有教练员随车指导”。
容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梁某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21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最近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撤诉,这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原标题:教练还在场边指导学员练车不慎撞伤人保险公司以“教练员不坐在车上指导”为由拒赔法院:学员在专用场地练车有教练车外施教,应视为“随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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