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兴业讯 工友之间因琐事起争执,本是小矛盾,心平气和有事好商量也就能化解了。可查某某并不是这样做,反而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被法律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7时许,在兴业县龙安镇某造纸厂车间里,被告人查某某因琐事与黄某发生争吵,继而持刀、铁棍等工具将黄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左侧血气胸和左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上臂、右大腿刀刺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查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原标题:工友之间起争执 男子打伤他人获刑











插上“科技”翅膀 点亮玉林智慧法院新名片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再上新台阶
玉林市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拒不腾空拆迁房 法院依法强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