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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调解化积怨 百万欠款当庭结

2016-06-23 09:33:46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韦藿珍 通讯员 韦肖波 曾昭胜

   “事情过了这么久,我们自己都不抱什么希望。感谢北流市的法官锲而不舍,倾情调解,让我们最终拿到了百万欠款……”6月14日下午,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曾法官运用细心、耐心、公心,这“三心”调解法,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当庭履行协议,支付了标的款100万元。

   细心审查案情

   2014年11月17日,当事人周某、陆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顾某归还欠款82万元及支付欠款利息。

   承办法官曾法官仔细翻阅案卷,进行案情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始于十多年前。当时双方签订一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李某将某信用社的空调和消防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交给周某、陆某承建。周某、陆某开工前预交了保证金150万元。

   李某收到保证金后,立写了《收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后李某将保证金领出使用,而承建工程因信用社主体工程停建没有实际履行。李某于1998年~1999年间,以汇款形式分6次偿还周某、陆某68万元。剩余的钱款,李某虽写下《还款计划》,但一直不履行。

   周某、陆某起诉后,李某始终不服,不停上诉、申诉。为此,双方积怨越来越深,官司一直不停打。

   耐心释法答疑

   “法官,信用社因特殊原因没有建成,信用社的空调和消防设备肯定就没办法安装了。这个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而且我已经额外给了90万元资金占有费给原告,怎么还要我还钱呢?”拿到一纸判决的李某表示不服。

   “双方签订合同时,周某、陆某没有取得空调及消防设备安装的相关资质,你也不具备承建信用社主体工程的资格,也无权将空调和消防设备安装的工程交给周某、陆某承建。这一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曾法官作出判决后,对李某进行释法答疑,“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本案中,实际上还有82万元没有返还给周某、陆某!”

   “法官,跟李某打了这么多年官司,我们了解李某的为人。就算我们胜诉了,也不一定拿得到钱,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对他这种行为进行追究的。”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不履行的话,你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公心树立公信

   2015年12月21日,周某、陆某向北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案件涉及的标的大,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和生活影响很大。北流市人民法院尝试着用调解的办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在外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双方为了这件事,伤了和气,生了怨气,吓跑了财气!”6月14日下午,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院副院长黎元瑞亲自出马,“出门靠朋友,朋友多了路好走。失财事小,失信恶大,失信的人也不会交到真朋友……”黎副院长情理交融的一番话,让双方当事人低头沉思。

   “履行判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李某仔细考虑考虑,主动履行义务。”在场的民一庭庭长李增林讲明法律后果。

   “我们退让一步,毕竟朋友一场。只要李某还了本金82万元,再加上逾期的部分利息,事情就算了结啦!”周某、陆某干脆的说到。

   “别的不多说,利息就算18万元吧,刚好100万元。以前的事就算我不够意思,先说声对不住了……”林某愧疚地说。

   最终,在北流市人民法院不偏不倚的居中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并撤销了执行申请,被告当即履行了标的款100万元,双方历经20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原标题:“三心”调解化积怨 百万欠款当庭结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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