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网络信息可作证据,但证明力有限

2016-06-22 10:30:3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黄清

   互联网时代,逐步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网络交易记录、微信朋友圈“声援”、微博实名“举报”等网络平台上的交往记录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维权的证据,但也面临证据薄弱性的困难。对此,有市民提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的办法,以增加可信度,此办法是否可行?又将面临哪些力证的困难?

   公证机构:网络信息可作证据,但证明力有限

   市民李丽(化名)生意场上的朋友陈珊(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她借款3万元,考虑到两人平常关系不错,借款并没有立下任何字据。期间,两人因私事闹了别扭,导致还款事宜迟迟不能兑现。“对方不承认向我借过钱,也没有写借据,但我还能找到当初她向我借钱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行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见对方耍赖,李丽想到了日后要是打官司的话,必须得有证据。

   6月20日,记者咨询了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其告知,类似微信、短信等电子往来记录可以作为保全证据进行公证,只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工具开户凭证(如手机开户凭证、电脑购买凭证)等可以证明自己真实使用工具的证据,便可以办理公证手续。此外,通过自己拍摄的照片证据与进行过公证的照片,在法庭出示时,后者更有证明力。工作人员表示,网络信息可作证据,但证明力有限,此办法仅能证明信息内容通过对方使用工具发到公证人的使用工具上,并不能说明是工具拥有者本人操作发出,对于证明为工具拥有者本人发出信息的办法,目前尚未有更好的公证办法。

   记者从北流法院了解到,目前,电子凭证在庭审中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但目前该法院尚未有受理过类似案例。

   律师:电子聊天记录作证据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分析称,电子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仍有一定的法律限制,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其次,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此规定,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此外,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首先要确认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事后做假的可能,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当然,这也往往只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技侦手段取得,普通民事案件一般比较困难。所以,电子聊天记录通过公证后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比自行拍摄记录聊天事实更具证明性,但该证据并非“铁证”。(记者 黄清)

原标题:聊天记录公证后可作为证据 律师提醒,此类证据证明力弱,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责任编辑:钟丹丹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网络 证据
  • 微信借款1万 追索不成对簿公堂(2018-12-27)
  • 老同学借宿 原来另有所图(2018-11-27)
  • 公开审理刑事案 庭审网络直播(2018-11-17)
  • 谎称有六合彩内幕资料 陆川3男子网上发布假信息骗了15人(2018-09-29)
  • 利用网络刷单行骗 陆川两男子两月诈骗两万(2018-06-28)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