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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校长”买电脑 骗钱后玩失踪

2016-05-26 09:39:4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宁丽丽

一男子冒充校长打电话给电脑店老板,谎称学校要购买电脑。老板以为接到了大生意,自然毫不怀疑。当“校长”再要求老板帮代购消毒药水时,老板爽快地将钱打进了一个陌生人的账号。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犯罪案件。

利益诱惑老板掉入陷阱

陈某是一家电脑专卖店的经营者。2015年8月,他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电话里,对方表明自己是某学校的校长莫某,其所在的学校准备从陈某的店里购买20台电脑。接到这么大单的生意,陈某非常高兴。获得陈某的信任后,莫某又说要买一些消毒药水,并以自己不方便出面购买为由,要求陈某先帮忙购买20瓶消毒药水,到时他再将电脑款一起支付给陈某。莫某还将销售消毒药水的老板黄某的电话告诉陈某。随后,陈某联系了黄某,黄某先后两次要求陈某汇款共5000元至指定账户。钱到账后,莫某和黄某玩起了“失踪”,双双关机。陈某无法再联系到莫某和黄某,意识到被骗的陈某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此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莫某、黄某的亲属向法院代交来退赔款人民币5000元。

勿轻易汇款给陌生人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莫某、黄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莫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某、黄某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莫某和黄某“辛辛苦苦”骗了5000元,结果却不仅要如数退还给被害人,还被法院判处拘役和罚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凡是陌生电话要求先汇款的,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钱汇到对方的账户,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原标题:冒充“校长”买电脑 骗钱后玩失踪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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