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原告陈某君、张一、张二以被告张某、李某成、李某林私自转让本户责任田侵犯其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成、李某林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广恩村平安路功德亭旁0.6亩责任田原是该村7社村民被告张某的父亲张某明承包经营,2000年张某明去世后,该责任田由张某户继续耕作管理,张某户包括张某及原告陈某君、张一、张二。2004年7月12日原告陈某君与被告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承包的责任田未进行处理。
2014年3月28日,被告张某、原告张一与被告李某成、李某林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由张某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广恩村平安路功德亭旁的土地以68000元转让给被告李某成、李某林。被告李某成、李某林于2014年4月28日已支付土地价款68000元给被告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张某、张一与李某成、李某林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转让标的物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并非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即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本案所流转的标的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要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经社集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逐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证。因此张某与李某成、李某林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私自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杨燕玲)
原标题:私自转让集体土地 转让协议无效











司法救助,为困难群体撑起一片晴空
平政法庭:法治小“支点”撬动振兴大战略
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梁朝金:除恶务尽的“尖刀”刑警
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