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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实行新的驾驶证记分标准?别被忽悠了!

2016-03-30 08:44:09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陶继军

交警在向司机宣传交安新规

昨日,玉林市交警部门表示,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公安部139号令,即《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涉及自学直考、异地申领驾驶证、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但驾驶证记分标准依旧按照以前的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来执行,驾驶证总记分分值不变、记分标准不变。

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市公安交警相关负责人拿出139号令文件以及123号令文件进行对照解释,该负责人告诉记者,139号令中实行的交通违法扣分标准,总体沿袭了2013年公布的公安部123号令,继续坚持对于实习驾驶证、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及危险品运输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总记分分值达52项,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但139号令进一步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原规定中,“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139号令中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举例来说,一位驾驶人拥有A证(或B证)驾驶证,新增加E证(摩托车驾驶证),在E证的实习期内扣满12分,不仅要注销驾驶人E证,原持有的A证(或B证)也要在原有基础上下调一级。

此外,修改后的内容还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被记满12分该如何处置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车管所理应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返还机动车驾驶证。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12分或累积记分达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记者 陶继军)

原标题:4月1日实行新的驾驶证记分标准?别被忽悠了!驾驶证总记分分值不变、记分标准不变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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