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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

2016-02-19 09:02:4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陶继军 通讯员 丘湘晖

  春节过后,又到了一年的用工招聘高峰期,如今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是否缴纳社保已经成为影响务工者选择的条件之一。记者采访发现,有不少进城务工人员都存在这样的疑问:在外打工,单位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家里又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边都缴了费,以后是不是可以领两份养老金呢?

  记者了解到,根据政策的规定,一个人无论参加何种养老保险,最终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那么重复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该怎么办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保局,让他们给出权威的解答。

养老保险制度间可以衔接

  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以单位职工为主,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人群。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全覆盖,越来越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参保人在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日渐增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转移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集体补助部分)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折算。转移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

  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统筹基金不转移,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

  在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保人要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维护参保人权益,在办理衔接前,参保人将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权益告知单》,充分了解两项制度间待遇差异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中的转移衔接只适用于尚未领取待遇人员,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原标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 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冯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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