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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落地,产假增50天

2016-01-22 08:38:1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秋萍者秋萍

二孩政策落地


记者从市卫计委了解到,1月15日,自治区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我市也于当日起正式执行。根据新《条例》规定,三种情形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七种情形经批准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取消晚婚假,延长女方产假及男方护理假。

三类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

根据新《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据了解,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值得注意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条件。但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这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情况可以“再生育”但仍需审批新《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特殊需要的,新《条例》也有明确。

据了解,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以上三类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同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这对夫妻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夫妻一方为广西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市卫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从今年元旦起,我市二孩生育取消审批,实行登记制,二孩不用办准生证。但符合上述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需按照新《条例》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延长生育假期奖励

近期一直被人们所热议的产假,新《条例》也给出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过去玉林女性的产假一般为98天的基本假+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假=144天,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天”,则产假变为98天的基本假+50天延长假=148天。同时,男方的假期比原来的22天(10天陪护假+12天晚婚假)多了3天,女方的产假比原来的多了4天。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以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不影响其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扶助

新《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也有细微的调整。新《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

同时,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原标题:三情形可生二孩,部分人可生三孩二孩政策落地,产假增50天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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